【详细信息】
|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5〕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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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有限公司锆钛砂矿精选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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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类别 | 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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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内容 | ******有限公司锆钛砂矿精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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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证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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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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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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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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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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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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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CM6H7G3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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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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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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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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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决定日期 | 2025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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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有效期自 | 2025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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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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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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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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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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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信息】
******有限公司锆钛砂矿精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锆钛砂矿精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阳江市阳西县新墟产业园A-06-01B地块。项目以钛毛矿、锆中******居石。生产规模为年处理原料矿10万吨。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阳江市生态环境局的初审意见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内容和防治污染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烘干炉采用生物质成型颗粒为燃料,烟气应通过旋风 布袋除尘后由高度不低于18米的排气筒达标排放,颗粒物(烟尘)排放浓度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重点区域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限值为30mg/m3);烟气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SO2、NOx排放限值分别为35mg/m3、150mg/m3),基准氧含量按实测计。选矿粉尘(废气)经吸尘罩收集再经布袋除尘后由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达标排放,颗粒物(除尘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
物料和散料须贮存于专设仓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厂区粉尘浓度,厂区厂界粉尘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矿废水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合理设置沉沙池,确保伴生放射性物料不进入外环境。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至阳西县新墟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洗车废水经洗车浅池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
合理划分厂区内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环境。
(三)尽可能采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废矿物油应回用于项目摇床润滑,如产生其他危险废物则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
******有限公司锆钛砂矿精选项目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空气中氡浓度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推荐的工作场所500Bq/m3******居石生产区域应相对独立,防止无关人员逗留;采取措施,尽量减少生产人员与伴生放射性物料接触时长。项目重点关注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目标值为5mSv。
落实《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环规辐射〔2018〕1号)的规定;加强对物料堆场、工作场所、产品仓库、厂区(外)土壤和周边水体的辐射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居石交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理。
(七)制订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应急水池,有效防范污染事件发生。
(八)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本项目建成后******有限公司锆钛砂矿精选项目环评文件&******有限公司锆钛砂矿精选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情况的说明》,本项目NOx总量指标来源于阳西电厂7、8号机组项目未使用的总量指标。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经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项目日常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评文件送至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2月2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政务服务窗口,邮编:510630 联系电话:020-****** 传 真:020-****** |